各进馆单位档案开放审核办法(试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档案局、国家保密局关于《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结合各单位室藏档案形成实际情况,制定档案接收预开放暂行办法。
一、凡向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均应由本单位档案审核领导小组做好审核工作,审核方法应逐卷逐件逐页地进行审阅,确定应开放档案。
二、控制使用的档案范围按《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国档发[1991]28号第七条掌握。
三、文件不开放范围:
(一)外单位的来文一律不予开放。
(二)本单位非正式文件一律不予开放,包括
1.不规范的的便笺、零散手书材料、底稿、草稿等。
2.提案、议案。
3.信访材料。
4.各类介绍信存根。
5.行政区域边界纠纷材料。
6.不以文件形式下发的情况汇报、意见、总结、内部政策等材料。
7.各类简报。
8.会计档案。
9.各类考核报表
(三)字迹模糊不清,无法看清的档案不予开放。
(四)室藏字画;印章、证章、电子邮件;财税、商业、金融、邮电等各部门形成的票证等。
(五)涉及公民的隐私材料不予开放,如:婚姻状况、宗教信仰、财产状况、血型、指纹、医疗史、犯罪史、身份证号码、住址、职业经历、成绩单等。
(六)本单位正式发文进行审核开放
1.本单位发文中涉外、宗教、民族、移民、统战、军事国防、国家安全的组织材料等不予开放。
2.本单位正式发文中会议纪要,包括会议通知、会议发言稿、会议简报、征求意见稿不予开放。
3.本单位正式发文中领导人的讲话、文稿、批示、调研报告、出国访问、考察等材料不予开放。
4.本单位正式发文中年度或季度的工作要点、发展规划、工作简报、工作总结不予开放。
5.本单位正式发文向外单位征求意见或外单位向本单位征求意见形成意见稿不予开放
6.本单位正式发文中纪检、监察、司法材料不予开放
(1)群众各类举报、控告、揭发信件;
(2)各类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通报;
(3)交待、检讨材料。
7.本单位正式发文中劳动人事材料不予开放:
(1)人事安排、干部调配中涉及个人隐私的材料;
(2)对干部、职工的评价和政审材料;
(3)自传、自述、履历、登记表、审核材料;
(4)干部提拔审批表;
(5)调资、工改工作中具体涉及个人问题的材料;
(6)伤亡事故的调查、统计、处理、通报。
(7)党员名册、工会会员名册、干部职工名册等不予开放;
(8)党内民主评议、民主生活会、自查报告、整改材料等不予开放;
8.通过机要交通途径传送的密码电报和有暗记的印模不予开放。
9.本单位正式发文中统计报表不予开放。涉及矿产、财产、山林、土地纠纷、科技成果、军事、宗教、卫生防疫等方面的各种统计数字。
10.本单位正式发文中关于基建材料不予开放。除立项批复文件外所有基本建设项目材料。
11.本单位正式发文中关于权益材料不予开放:
(1)产权纠纷、租赁合同(协议)、资产评估、财产登记清册及各类契约。
(2)知识产权、专利成果、科研成果的申请、评估等材料。
(3)涉及经济技术、传统工艺技术的材料。
12.本单位正式发文中涉及自然资源材料不予开放:
涉及本地土地、气候、水、生物、矿产等重要资源的材料,如有色金属的地矿分布图、矿藏储量、种类、矿业申请的文件、图纸。
13.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执法类不予开放。
四、进馆档案的开放审核工作分初审和复审两道程序。初审人员必须根据规定,对所审案卷逐卷逐件逐页审查,提出开放和限制的初步意见,填好《开放档案审核表》;复审人员根据初审意见逐条审阅开放档案目录及档案内容,提出档案开放的复查意见;最后由开放档案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全面审查,确定档案开放意见。
附件:1.××单位拟移交档案开放审核意见单
2.XXX单位开放审核审批单
附件1
××单位拟移交档案开放审核意见单
临海市档案馆:
根据《档案法》第三十条“馆藏档案的开放审核,由档案馆会同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共同负责。尚未移交进馆档案的开放审核,由档案形成单位或者保管单位负责,并在移交时附具意见”之规定,现对我单位拟移交档案进行审核,做好部分档案开放工作。现将开放档案目录及开放情况告知如下:
(撰写审核开放情况:介绍形成文件年度、总量,组织审核情况,审核开放情况,开放范围和数量。)
附开放审核审批表。
特此告知。
××单位(盖章)
日期
附件2
XXX单位开放审核审批单
档案信息 | |||||||||
序号 | 立档单位 | 档号 | 题 名 | 成文 日期 | 申请 类型 | 备注 | |||
审核小组意 见 | 审核日期: | 领导意见 | (公章) 签署日期: |